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銀行拒付“律師費” 律師上庭索“工錢”
2008-12-2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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漢網消息(記者金文兵 通訊員周力)因為對“敗訴”的理解不同,銀行單方解除了與律師事務所簽訂的“風險代理”合同,并拒付“律師費”;律師則將銀行告上法庭,索取合理的勞動報酬。昨悉,法院按“挽回損失”的800萬元,判決銀行支付“律師費”36萬元。
經審理查明,2004年9月,彭先生與某銀行江漢支行發生股票返還糾紛,彭先生要求銀行返還總額達2200萬元的股票及紅利、配股等。銀行遂與位于漢口江漢路的一家律師事務所簽訂“風險代理”合同:銀行前期不支付“律師費”,若該案“全勝”,則銀行按4.5%%的費率支付“律師費”99萬元;若部分“勝訴”,則按挽回損失多少,以4.5%的費率付費;若一審敗訴,則銀行有權中止這一代理行為。
法院一審判決:銀行應返還彭先生股票27支,并賠償紅利及配股等共值1400多萬元。彭先生不服,提起上訴。銀行方面另行委托其他律師代為訴訟。2006年4月,法院重審判決:駁回彭先生的全部訴訟請求。
多方協商未果后,律師事務所遂狀告銀行,要求支付“律師費”99萬元。銀行方面認為,一審判決結果是銀行仍需賠付1400多萬元,因此單方中止代理合同。
法院認為,既然銀行方面已經在合同中約定了“部分勝訴”條款,就應按“挽回損失”的額度800萬元,支付“律師費”36萬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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