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結婚買房離婚爭房法院認定房屋為雙方共有
2009-03-1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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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獨占夫妻共同購置的新房,楊先生將前妻告上法庭,要求確認房屋為其個人財產。因楊先生拿不出相關證據,江漢區法院昨天駁回其訴請。
1999年年底,楊先生與李小姐來到房產公司,簽下商品房預售合同,并支付了2.36萬元購房款。購房發票上楊先生與李小姐的名字均在列。2000年1月5日,楊先生與李小姐登記結婚。同月20日,楊先生向銀行提交住房借款申請表,借款20萬元,李小姐則作為共同借款人。當日,兩人與銀行簽下個人住房抵押合同。李小姐提取公積金4300元沖抵貸款,同年底雙方又支付房款3萬元。但好景不長,2001年5月10日,雙方協議離婚。由于對房產的歸屬未作約定,夫妻各執一詞,對簿公堂。在楊先生看來,雖然預售合同中簽署了兩人的名字,但房款皆由他一人支付,房屋歸他理所當然。李小姐則提供商業借款合同、公積金借款合同等12份書證針鋒相對。
法院審理后認為,雙方不僅共同參與房產公司簽訂購房合同,共同貸款,且李小姐亦支付了部分房款,參與還貸。據此,法院認定楊先生要求確認房屋系其個人所有的請求,缺乏事實依據,故駁回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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