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丈夫贈情人12萬 妻子法庭討回
2009-03-1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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丈夫私自將12萬元共同財產贈送給情人,妻子在討要無果后將丈夫的情人告上法庭。今天,人民法院公開宣判此起返還財物糾紛案,判決被告何彩霞返還財產12萬元。
法院審理查明,現年27歲的姜必勝高中畢業后下海經商,2004年11月與劉鵑結婚,兩人在一塊做生意。婚后,姜必勝覺得婚姻泛味,經常離家到縣城酒吧去喝酒。
有一天晚上,姜必勝在縣城酒吧無意中遇到比自己低兩屆的校友何彩霞。兩人一見鐘情,很快成為情人。姜必勝從家中拿出12萬元現金送給何彩霞,準備為何彩霞買輛轎車。
劉鵑知道此事后,認為這12萬元錢是夫妻共同財產,姜必勝無權單獨處分,于是就找到何彩霞,要求何彩霞返還。但何彩霞認為這錢是姜必勝自愿送給她的,自己根本不知姜必勝已婚的事實,因此不愿返還。
8月21日,劉鵑向法院起訴,要求何彩霞返還12萬元。
法院審理后認為,本案涉及對夫妻共同共有財產的處分權問題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《關于貫徹執行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〉若干問題的意見(試行)》第八十九條規定,在共同共有關系存續期間,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,一般認定無效。本案中,何彩霞雖然不知道姜必勝已經結婚的事實,但其接受姜必勝贈與的財產并沒有付出相應的對價,因此不屬于有償取得,不能適用善意取得制度。另外,因這12萬元數額巨大,且并非日常生活需要,姜必勝無權單獨處理,其無償贈與何彩霞的行為損害了劉鵑的合法權益,有違民法上的公平原則。因此,姜必勝的贈與行為應認定為無效,劉鵑作為財產所有人和利害關系人有權要求何彩霞返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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