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向外商討債如何更有效
2011-05-03
所屬分類:
前提
(一)假設中國公司(債權人)把貨賣給美國公司(債務人),但未收到全部貨款;
(二)假設債務人在中國沒有辦事處,因而,中國公司必須在美國起訴。
是否需要起訴?
(一)你是否已經同債務人建立了持續關系?你是否想同債務人保持持續關系?
訴訟會破壞這種關系,而協商會保護甚至提高這種關系。
(二)你是否已想盡快辦法協商解決?
1.如果債務人不支付應付貨款,用訴訟以威懾他/她付款----可行辦法。
對犯罪行為,此種手段不可取。
2.通過訴訟討債還是通過和解討債,應考慮到費用、人才和所需時間。
(三)爭議金額足以證明花費財力和人才,值得嗎?
(四)債務人是否有足夠資產以清償勝訴債款?
1.公共檔案
(1)縣登記辦公室有全部不動產檔案,可按財產所有人的姓名查閱;
(2)州秘書(或其他州類似的州官)有本州所有的領有營業執照的公司或合伙的檔案;
(3)州政府有某些留置檔案,包括稅務留置和借款人向貸款人提供的書面抵押權益;
(4)縣法院有所有向其起訴的案件的檔案,可按當事人姓名查尋。如債務人在另一案件中是被告,債權人可申請留置債務人的權利,以追索另一案下的金錢;
2.其他主要來源
(1)可通過部分資料庫檢索姓名、電話號碼、地址,查找本人;
(2)鄧白氏(DUNN & BRADSTREET)債權代理公司和其他債權代理公司可向債權人提供各種資料;
(3)私家偵控有時可從機動車部、銀行或其他來源獲取情報;情報和活動不同,其合法性亦不同;
(4)報告和雜志上的文章可從資料庫中查找。
(五)你是否有日常的文書工作和證人以證明欠債的真實性?
(六)是否已過法定時效?(以加州為例)
1.違反書面合同,你必須在違約之日起的4年內起訴;
2.違反口頭合同,必須在違約之日起2年內起訴;
3.欺詐,必須在你發現或應該發現欺詐之日起的3年內起訴;
4.對照中華人民共和國“民法”第135條規定:從被損害方知道或應該知道權利被侵占之時起2年。
(二)
如何選擇合適的律師?
(一)如系公司,必須由律師代表出庭;如系個人,則可以親自出庭,但如他/她希望由他人代表,則此代表必須是律師。
(二)征求辦理過類似案件的其他人的建議。
(三)征求律師的經驗和介紹。
(四)請律師提出初步訴訟方案。
(五)商談一個可以接受的費用細目表。
1.通常采用事成付酬,即律師收取成本費,加上從債務人討回的債金的一定百分比。如收不回債,律師不收費。
2.也可以按小時收費,不管是否收回錢,均要支付。
(六)處理好和律師的關系,主要包括律師對你的問題的關切程度。
由誰起訴,即誰應是原告?
(一)債權人(貨物的賣方
1.有利之處:其雇員了解有關交易、債務及和解討論的事實。
2.不利之處:
(1)距離遠,可能還有語言上的困難,會造成與律師溝通不便。
(2)如果記名為訴訟的一方,很可能必須來美國作非公開出庭的作證,特別是如果債務人同意支付旅費。
如果不記名為訴訟的一方,則只會被傳喚作非公開出庭的作證,而且不會被強制來美國。
(3)如果記名為訴訟的一方,可能會在反訴狀中被列為被告。在這種情況下,通過雇用律師送達反訴狀比較容易(如果賣方不記名為訴訟的一方,則提起反訴的債務人必須按《海牙公約》規定的程序送達債權人)。
(二)中國人民保險公司(根據債權人書面委托)
有利之處:
(1)有較豐富的經驗,對付債程序和訴債程序比較熟悉;
(2)政府的分量和地位可以說服一些債務人付款。
(三)當地討債代理機構或其他代理人。
有利之處:
(1)距離近,語言相同,便于雙方溝通和及時作出決定。
(2)債務人難于對債權人提起反訴,然而,債務人可以對受托人提出:
A.債務人擁有對債權人的一切抗辨;
B.債務人對債權人擁有的發生于委托之前的一切權利。
(四)如系委托,所有的債權人,即所有的合同中的賣方,必須簽訂委托書。
(五)如系委托,立即將委托通知書提交債務人。提交后,債務人必須把債款付給受托人;付給委托人不能解除債務。
你應起訴誰?
(一)合同中的買方。
(二)擔保人。
(三)如債務人是一家合伙企業,可以起訴所有的一般合伙人;如合伙企業的資產沒有了,則可起訴各個合伙人,要求他們償付合伙企業的債務。
(四)要起訴按照“緊密合伙人”理論擁有和操縱公司的個人是很難的。要起訴這樣的個人,必須能夠證明他/她和公司是同位一體的,而且個人利用業務不是為了任何合法目的,這是一個實事上的問題。要把責任加于個人,法院必須認定他/她是在利用公司進行期詐。
但如果掌握事實,這種聲言會對債務人造成很大的壓力,因為他/她的個人財產受到威脅。
(三)你應在什么地方起訴?
(一)一般而言,必須在至少是一個被告營業或居住的州或國家起訴。但是,各當事方可以在合同中約定訴訟法院。
(二)聯邦法院或州法院
1.在聯邦法院起訴的有利之處:
如被告居住在幾個州,比較容易管理;
有時能夠較快地得到審理;
要求告知較為容易,費用相對較少;
陪審團可以小些。小的陪審團使原告容易獲勝。
僅當案件屬于聯邦法范圍的問題時,或者存在公民資格完全多元化的情況,才可以向聯邦法院起訴。
2.在州法院的有利之處:
在聯邦法院,全體陪審員必須一致通過;而在加利福尼亞州,只需3/4的陪審員同意;
在審案的開始階段,各方均有一次“自動”機會,宣告法官不合格;
起訴狀中可以包括“假設的被告”;
州法官對討債案件和程序更熟悉;判后討債活動,聯邦法院使用州法院的程序。
你應在起訴狀中提出什么請的請求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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